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九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上市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或者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者确实难以保密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