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六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