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