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