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容量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投资主体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