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