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