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