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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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