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