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