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电召服务人员接到乘客预约后,应当按照乘客需求及时调派出租汽车。

出租汽车驾驶员接受电召任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乘客未按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或者电召服务人员联系确认。

乘客上车后,驾驶员应当向电召服务人员发送乘客上车确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