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