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按照规定支付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