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出租汽车企业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