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计价器、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