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