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并报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