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5)。AA级及以上出租汽车企业,可在巡游车顶灯、车门外侧等显著位置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客户端上标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