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的,为A级;
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出租汽车企业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