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八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