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未颁发之前,适用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