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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每半年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提交一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负责办理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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