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主持进行听证程序;
维持听证秩序;
决定终止听证;
决定听证延期举行;
根据听证情况向机关负责人写出报告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听证书记员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制作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主持进行听证程序;
维持听证秩序;
决定终止听证;
决定听证延期举行;
根据听证情况向机关负责人写出报告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听证书记员如实记录听证情况,制作听证笔录,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