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三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听证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从本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比较超脱的相关职能部门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书记员。调查取证部门的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