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
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