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机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