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