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引用法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