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