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申请书,载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等;
组织机构和章程;
注册资本信用证明;
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