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样式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