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
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不得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不得涂改、复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