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二十三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