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进入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必须是具有出版物批发权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交通、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