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