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