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十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