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以非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冒充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的;
以养殖水生动物冒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
提供、使用虚假《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的;
违法使用饲料、饵料、药物、养殖用水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
有其他逃避检验检疫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
以非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冒充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的;
以养殖水生动物冒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
提供、使用虚假《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的;
违法使用饲料、饵料、药物、养殖用水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
有其他逃避检验检疫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