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
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
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
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
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
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
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
存放我国或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