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等单证,并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注册登记证》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