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食用动物是指出口(含供台港澳,下同)的供人类食用的活动物,如屠宰用家畜、家禽和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等。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
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
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各类饲料药物、矿物质添加剂和饵料等。
本办法所称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的饲料用于饲喂出口食用动物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