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得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取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