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三十四条 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