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