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原因分析和整改计划。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