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制定相应备案监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确定对不同类型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并报国家认监委。 对仅通过文件审核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结合出口食品的抽检情况,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