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