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