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 出口许可证申请签发使用工作规范(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 发证机构自当年12月10日起,可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提前签发的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将注明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 第五章 目录 第十八条